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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企业如何进行专利挖掘
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不断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各政府机构、企业的重视。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共授权发明专利35.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6.3万件,比2014年增长了10万件,同比增长61.9%。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专利授权23.9万件,占90.9%;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2.4万件,占9.1%。这样的情况,与近年来地方与企业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开展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密不可分。
目前,我国已经有53个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近千家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地方知识产权与创新工作欣欣向荣、企业知识产权与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的大好局面。在专利方面,企业频繁地遭遇专利纠纷,以及主流媒体对相关问题的大量报道,越来越多的企业负责人已经认识到了专利战略的重要性,同时也把专利技术作为企业的发展之重点,但是对于如何在企业中挖掘专利,成了有心于专利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困惑的课题,许多企业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强烈意愿,但自身专利挖掘的能力却存在不足,或者对专利挖掘存在诸多误解,因此本文拟就企业在专利挖掘遇到的一些问题,探讨在企业中如何有效地进行专利挖掘。
专利挖掘,即对企业研发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进行技术和法律层面上的全面分析,针对有价值的方案寻求专利保护的行为。有效的专利挖掘一方面可以保护企业的研发投入和技术成果、保护企业产品的市场独占地位、指导进一步技术研究的方向、通过转让、许可获得额外收益,从而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无研究价值的研发、减少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损失,使企业遭遇的危险最小化。
对于讨论专利挖掘的话题,首先要解决企业对专利的申请时机和授权条件存在的一些误区:
误区一,一些设计人员简单地把专利技术看作是世界范围内高不可攀的先进技术,认为只有达到了相当高度的技术才能获得专利保护,通常会认为本企业研发能力一般,申请专利是异想天开,更不用说实施专利战略了。
对于这种观点,首先要释名专利的种类以及什么样的技术能够授予专利权。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技术范畴,故在本文中不做细说。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的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因此把专利技术单纯地看作是世界范围内高不可攀的先进技术,这一认识与国内外保护专利的实践相去甚远。专利固然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未必是高不可攀的先进技术。事实上,相当一部分专利技术并不涉及复杂的技术原理,更不涉及深奥的数学、物理理论。例如,吸饮料用的吸管,以前是直的,如果有人躺在床上吸饮料,就会使饮料从易拉罐等容器中流出来,于是有人把吸管改成可弯曲的。改进后的吸管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属于专利法保护的主题,顺理成章地获得专利授权,并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价值。从技术难度来看,该技术显然不是高不可攀的先进技术。
误区二,有的企业简单地把专利等同于竞争优势或者简单地把专利等同于现实的财富,重视专利的购买和专利的申请,不重视专利技术的经济评价以及专利技术及其配套技术的市场化开发。这也是一种误区,专利由于其类似于准物权的性质,专利权人有权利在一定时期内独占的排他拥有技术,使专利技术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但作为商人应该知晓,拥有了技术并等于企业就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以专利中的发明专利为例,尽管发明专利在专利认识上认为专利的技术含量价值在三类专利中是最高的,但发明专利与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产品之间并不能划上等号,企业的竞争力有诸多的影响因素,如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因素等等,企业内部又有很多因素,单纯技术方面。有的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单纯从技术的角度看是先进的,也是可行的,但从经济的角度看却不可行;或者说有的发明专利虽然先进,但严格地说只是实验室阶段的技术成果,并不完全符合生产需要,而要把实验室阶段的技术转化成实实在在的生产技术,还必须开发配套技术或者根据生产实践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利技术。
误区三,否认专利乃至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前期专利制度的不完善,有的企业因专利中确有为数不少的没有应用价值或者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垃圾”专利存在,因此企业认为专利没有任何意义,以至于不重视专利战略。
其实,这个问题要从我国的专利授权制度来理解。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采用的形式审查制度,即只要专利申请形式合格即可授权,而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可能部分专利虽然没有实质性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也授予了专利权。但是,只要专利技术授权了,在权利获得的期间,专利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绝对不能因此而否认专利乃至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更不能因此而不重视专利战略。经验事实表明,不重视专利和专利战略的企业,不仅会导致本企业研究成果的流失,而且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也很大。
误区四,没有重视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积极作用。
目前,从事知识产权行业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企业,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服务作用。企业目前往往是申请专利找专利代理企业,遇到官司找律师事务所,而很少从企业专利战略的角度出发,去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而实际上,专利法律服务涉及从专利申请到专利市场化应用的各个环节,并非仅仅是专利申请或专利诉讼的代理,如果企业在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委托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企业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那么企业不仅可以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专利战略,而且可以避免很多专利纠纷。
解决了企业上述认识误区后,企业应该能够正确认识专利了。接下来应着重考虑专利挖掘的方法,下面就方法作一下介绍。
首先,应当在企业内部挖掘专利。目前很多企业总是在技术达到了相当高度的技术,或是一项技术经历了一系列的改进完善后才申请专利保护,甚至有的企业在等到产品投放市场后,发现他人仿制时才想到要申请专利。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考察专利技术能否获得专利的重要依据是专利法对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授权条件的规定,不是该申请“技术含量”的高低或者是否存在原理上的重大突破,因此,在专利挖掘的过程中,哪怕是微小的改进点,只要其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效果即可考虑申请专利保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除了开拓性发明可以获得授权之外,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要素变更的发明、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以及要素省略的发明等在一定条件下也都是可以获得授权的。另一方面,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完美,只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特定问题即可针对每一点的改进寻求保护,以免在完善方案时延误专利申请的最佳时机,影响授权,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利益损失。事实上,目前许多著名跨国企业的授权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都只是小改进,而非革命性的改变,但正是这些小改进,积少成多,促进了全球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
其次,根据竞争对手的技术挖掘专利。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发现万有引力的定律是牛顿成功的重要原因,而对于企业的专利挖掘来说,站在竞争对手的肩膀上,研究其专利技术同样重要。如果自己的产品无法避开他人的核心专利,或者这一核心专利确实非常有市场价值,可以围绕该核心专利申请诸多相关外围专利,让拥有核心专利的竞争对手在实施时无法避开,从而可以增加谈判筹码,获得专利的交叉许可,保证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些外围专利既可以是针对核心专利的技术改进,也可以是核心专利的市场化应用。因此尽力发现竞争对手专利地图上的薄弱环节,克服对手专利的不足或找到替代的方案,是一种省力且有效的方法,既增加了自己的专利储备,还充分利用了对手的技术而不侵犯其专利。
最后,要在企业所有员工建立专利保护意识。企业中的市场人员最先洞悉市场未来可能的技术趋势,最了解客户提出的或潜在的需求,最先知晓竞争对手产品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市场人员具有一定的专利敏感度。企业技术人员是专利挖掘的主力军,应着重培养他们的专利意识和专利素质,使得每个人不仅了解自己的研发方案、掌握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还善于利用检索工具进行专利检索。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工程师是专利挖掘的领队,在研发项目进展的过程中要参与和指导研发人员进行专利挖掘,使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护。
通过上述内容,企业如果能够将专利挖掘与项目进展同步,就更加能够较好地保证专利的时效、数量和质量,当面临新的技术问题时,可以利用专利数据库中所包含海量信息进行检索,看是否已有他人解决了该问题,或从他人的方案中获得启发,从而有效地指导研发,节约研发成本,避免走弯路。在面临的问题解决之后,则可以考量其是否值得获得专利保护。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构建巨大且完备的专利网来从多个角度来保护本企业的产品,从而利用专利手段在本技术领域进行“圈地运动”,让所有进入该领域的竞争者处处感觉受到专利墙的包围、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