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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其他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提出异议的时限是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如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可以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这样的答辩会很大程度的增加异议的胜率。
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商标注册前建议对您的商标进行商标查询,以降低注册风险,<如有疑问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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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什么要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1)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2)异议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的商标行使监督权力,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3)异议是防止他人抢注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重要途径(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时并不知晓已申请的商标有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况,当事人通过异议则成功阻止他人注册)。
(4)异议申请是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的最佳途径,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
2. 商标异议申请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3. 商标异议期是多久?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初步核准注册审定并予以发布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的申请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设定为商标的异议期。该异议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其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其目的在于,公开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给予注册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杜绝以后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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