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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起名不可任性!切记商标侵权风险
摘要:本案涉及楼盘名称、建筑项目名称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未经许可在楼盘名称、建筑项目名称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36类“不动产管理”等项目、37类“建筑”等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行进宣传、文案推广等,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近年来,为数不少的房地产开发商因其开发的楼盘的名称与他人针对“不动产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纷纷陷入到的商标“侵权”纠纷之中。究竟应当怎样看待楼盘名称与注册商标的相同、近似呢?
【案件快报】楼盘宣传含“万裕”标识,万裕集团起诉索赔300万
海淀法院网日前报道,因认为自己注册商标遭侵权,万裕(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玉溪市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300余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万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作为一家多元化大型跨国企业,目前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文化产业、生物制药等多个领域,其集团早在1996年,就开始逐渐对万裕品牌系列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其集团享有“万裕”商标使用权及维权权利,上述两被告与自己属于同业经营者,二被告在其开发、销售、承建的房地产项目的宣传、销售行为中使用“万裕”标识,并在其楼盘销售处、楼盘顶部、小区门口、楼外立面标示牌将“万裕”二字作为楼盘的名称使用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其楼盘的开发、销售主体及来源与其集团产生混淆与误认,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在全国各省都设有本地域名的大型交互服务平台,其对万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万裕”品牌及该品牌的知名度是明确知悉的。因此,在其运营的58同城网站中为涉及侵权标识的楼盘发布信息的行为与上述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案涉及楼盘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以他人商标作为楼盘名称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严格适用商标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分被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来加以确定。
一、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我国,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地位并未得到明确体现。判断被控侵权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在个案中判断,很难在法律层面上做出统一的规则和解释。在此类案件中,“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需要从注册商标、被控侵权标志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知名程度等更为细节的个案案情去综合判断。
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在《商标法》的第三十条与三十一条里,有着“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及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的语句。这两条语句的其实就是对“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的解释,简单的来说就是“两商标构成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其主要判断要点,要结合以下两点进行比对:
(1)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为主观标准,以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为客观标准来综合判断。具体而言,根据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应认定构成近似。
分析:楼盘名称作为房地产营销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识别符号,承载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与气质,是开发商最为重视的一个名称。楼盘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对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一直是实务工作者、商标权人和房地产开发商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无论该案最终判决如何,都将给双方造成时间与金钱方面的损失。在此也提醒各房地产企业,好的楼盘名称能画龙点睛,不仅可以促进本期楼盘销售,甚至还可对后续项目产生积极影响,但是如果牵扯到他人注册商标,则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因此,在对楼盘起名时定要慎之又慎,切记侵犯他人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