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关于东灵通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804100

案例解析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知产问答 > 案例解析

揭开“国”字头商标的神秘面纱——从“国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行政确权诉讼案件谈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日前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以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商标申请,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工商总局商标局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应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9日,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全工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157266号“国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刹车等商品。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该商标含有“国”字,易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从而具有不良影响,并据此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全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国全公司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仍予驳回。国全公司不服,不想将前期品牌的创建以及苦心经营付之东流,后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国全公司对于该案依然充满信心,决定据理力争,还自己一个公道,国全公司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出上诉,我司作为“国全”公司的代理方,积极举证,坚持维护客户利益,最终北京高院支持了“国全”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国全”,不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情形。而‘国全’二字既是国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也是国全公司的企业字号,二字组合之后,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相关消费者一般不会与‘国家级’的含义产生联想。另外,国全公司在复审阶段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其在生产经营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在相关市场中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未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据此,撤销了一中院的行政判决及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2013年2月17日,商评委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至此,国全商标在经历了长达四年之久的维权历程之后,终于获得了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最终认可。

  案件分析:

  “国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一案虽已尘埃落定,但该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还在继续:为何司法机关与商标行政主管机构对该案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为何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于该案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在面对“国”字头商标时,我们应该如何给客户建议?如果客户的商标被驳回,我们该如何替客户挽回权利?东灵通作为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了“国全”商标案件的处理,现以该案为例作一分析,以供大家探讨。

  首先,“国”字头商标的审查是否有据可循?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曾于2010年就此问题专门出台了,虽然前述文件仅以商标局名义发布,但在制定初期,商标局多次邀请商评委、法院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对该问题讨论研究,因此,该文件的颁布应当说是各方合意的结果,其对于行政审理程序及司法审判程序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其次,既然“国”字头商标有审理依据,那么为何商评委与法院在“国全及图(指定颜色)”案件上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关于这个问题,结合目前的行政审理及司法审判实践,我们只能解释为,一方面审查员对于上述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自“国酒”案件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对“国”字头商标的审查上一般从严掌握。因此,即便存在上述审理标准,但在实际审理过程当中,行政机关仍从严审查,慎之又慎,一般还是以驳回居多。

  再次,如果客户拟注册“国”字头商标,该如何建议?对此,我们应当在充分理解并掌握《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基础上,对客户拟注册的“国”字头商标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不同建议。如果客户拟以“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由于目前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对此类商标已形成统一意见,一般会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性”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因此,遇到此种情况,应当建议客户放弃申请并停止使用。但如果客户拟注册的商标虽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商标,应当区别分析。这时可以能过检索在先相同商标的注册情况来给客户提供相应建议。

  最后,如果客户的“国”字头商标被驳回,怎样才能挽回客户权利。从“国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行政诉讼终审判决文书来看,二审法院之所以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商标本身与指定商品相结合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二是申请商标近二十年的实际使用证据。由此可见,虽然绝对条款的适用原则上不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但如果客户提供大量证据能够证明自身商标已经长期使用,并形成特定相关公众群体、享有一定声誉,法院一般还是会将商标的使用情况作为定案根据,从而作出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结语:

  有时我们会感到困惑,为何同样类型的商标由同一个机关审查会得到完全相反的结论。官方对此最常用的解释就是“个案审查原则”,对此,我们会不理解,甚至比较反感,认为这是托辞,但不理解也好,反感也罢,都不能对官方已经作出的决定产生任何影响,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其实跟普遍商标的审查一样,不存在带“国”必死的规律,作为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面对“国”字头的商标时,不必抗拒,不必胆怯,不必迷茫,只需要秉持专业精神,坚持“客户利益至上”,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切实履行好自身的代理义务即可。

  (本案件由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本案评由我司商版事业部撰写,未经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