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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99463号“WEJOY+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核心观点:商标内容是否能够造成消费者对于行业品质与质量等信息的误认,不应当拘泥于某一个要素内容。而应当综合于行业惯例、消费认知以及商标自身的综合信息的比对,否则所做出的结果将会有失偏颇,造成相关权利人权利被合法侵害。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申请人“微聚(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3类服务项目之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第16899463号“WEJOY+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被商标局以复审商标中图素部分”三颗星位于商标上方,连续横向呈弧线排列,用在所申请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为事实理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予以驳回。
复审商标图样
申请人基于该驳回复审,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案件的申请。
我司复审理由为:
复审商标被驳回的事实在于商标中的图素部分。因此,我司复审理由为:
(1)对于星级的评定见于饭店,涉及到对饭店为消费者所提供的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卫生服务、环境服务、交通服务以及其他细节性服务的综合评比。也就是说,对于星级评定是针对于特定的服务行业所做出的行业促进机制的评比。
(2)再观本案中的申请商标:
首先,申请人为:微聚(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申请人名称便可以第一时间知晓申请人的行业属性,仅仅局限于餐饮服务,而未涉猎于需要进行评定星级的饭店服务(含住宿)。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咖啡馆,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对于商标指定的“咖啡馆,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服务的标准评选是以A、B、C的行业等级制度来进行划分。其他服务项目则是以所提供服务的卫生安全作为一个评定标准。但是这些服务的评选并非是以星级来进行衡量。
(3)星星图素是常见的被应用于各个行业领域的标识内容,而且申请商标中除了星星图素之外,还包含有英文及其他图形要素,共同组合成为申请商标整体。作为申请商标自身,不仅与特定行业星级评选的标志形成了巨大的外观与组成区分,而且消费者能够通过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之间建立有效的市场来源认知识别。
(4)消费者对于饭店的需求度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而逐渐提升,消费者对于住宿的需求也形成了市场化标准,特别是对安全与卫生环境乃至交通的需求相对较高,因此,对于饭店星级的评定也成为考量饭店的一个标准。饭店星级评定会核发行业特有的星级牌匾,如截图:
在牌匾之上清晰的标注了“中国星级饭店”以及行业协会信息。消费者会根据特定的牌匾内容做出有效的饭店等级认知。很显然,无论是商标构成还是商标内容识别,申请识别都与星级饭店的标识相距甚远,无法形成对应。
商标内容是否能够造成消费者对于行业品质与质量等信息的误认,不应当拘泥于某一个要素内容。而应当综合于行业惯例、消费认知以及商标自身的综合信息的比对,否则所做出的结果将会有失偏颇,造成相关权利人权利被合法侵害。
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采纳了我司意见,决定复审商标在指定的全部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本案件由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本案评由我司商版事业部撰写,未经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