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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通·解读】“雪铁龙”异议“协铁龙”答辩案
案例背景:
被异议商标:“协铁龙”,核定使用范围:工业用油,燃料,煤,工业用蜡,照明用蜡,除尘制剂,电能,煤油,汽油,润滑剂
引证商标:“雪铁龙”核定使用范围:陆地车辆及其零件
2015年1月,雪铁龙汽车公司针对“协铁龙”商标提出异议,武汉协铁龙物流有限公司(被异议人)委托东灵通公司进行了异议答辩。
异议人主要理由是:其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我司的答辩理由是: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明显不同,商标整体差异明显。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分属于第4类和第12类,商品毫无关联性,不构成类似商品。3.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非无条件的跨类别保护,也要考虑到商品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经审理,商标局对东灵通提出的答辩理由予以采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东灵通独家发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