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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申请程序谈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之“全部撤销申请”与“部分撤销申请”。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既可以针对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 / 服务,也可以针对商标的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商品 / 服务。如“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 / 服务,就其他商品 / 服务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

  “撤销三年不使用”,若准确锁定具体的单个或某几个商品/ 服务项目,基本上会大大提高注册人举证的困难程度,撤三成功的几率也将大大提升。而全部撤销,若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供在核定的某几个商品 / 服务上的使用证据,那么按照现有的商标审查结果看,会视为在其他核定未使用的商品 / 服务的使用,而整体予以商标权利维持。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撤回”问题。

  在实践中,撤三申请人,可以撤回其提出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但其操作需要关注几个时间段因素:

  (1)自撤三申请人递交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其申请起,至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中间往往会有几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在商标局发出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之前,撤三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撤回其撤三申请;

  (2)自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起,至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这中间有 2 个月多一点的时间,在这段期间,撤三申请人能否被允许撤回撤三申请,相对模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3)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 2 个月期间经过之后,撤三申请人能否撤回撤三,取决于商标注册人是否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按期提交了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则撤三申请人可以撤回其提出的撤三申请。但如果商标注册人没有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则撤三案件应转变为商标局必须审理阶段——因为这是法定的商标应被撤销的情形,案件审理已经不受撤三申请人的控制了,此时撤三申请人无法撤回其所提“撤三”申请。

  三、商标注册人与撤三申请人的协商以及可能的风险

  现实中确实发生的情况是:商标注册人确实一直都在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其却因为种种疏忽没有固定好相关的实际使用证据,拿不出符合要求的证据。这个时候,商标注册人还有一种解决方案是:与撤三申请人协商,争取其撤回撤三申请。

  如果商标注册人与撤三申请人协商成功,较为常见的成果是:商标注册人为在后商标申请人就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以此换取撤三申请人撤回其撤三申请。

  但是,仍有必要分析指出用同意书换去撤回撤三,对于商标注册人以及在后商标申请人的风险:

  (1)对于商标注册人的风险是:A、当商标注册人给在后商标申请人 ( 撤三申请人 ) 提供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之后,撤三申请人所提撤三,未能成功地撤回。B、若在后商标确实与在先商标商标非常近似,为了保住在先商标的注册,而允许在后的商标与之并存,可能产生的混淆后果也是一种损害。

  (2)对撤三申请人的风险是:其撤回了撤三申请,但其所取得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却未能被商评委接受,在后商标仍然被驳回。因此,对于该程序的处理,应当视商标具体情况而定,不应盲目决定。

  四、对在先商标的撤三与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时间衔接问题

  撤三案件往往由在后商标申请人发起,在先商标的撤三案件 ( 由商标局审理 ) 与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 (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由不同的部门审查,所针对的商标也不是同一个,必然会存在一个审理进度上的时间差。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评委审理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时,在先商标的撤三案件尚未有结果。在实践中多次遇到,商评委不等待商标局的撤三审理进程,就直接以“我委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而认定在后的商标应被驳回。商评委的拒绝等待,实质可能将申请人之前所提撤三的努力变成白费。

  对在后商标申请人而言,如果感觉到商标局审理撤三案件的速度慢于商评委审理驳回复审,有效的应对方案是:在既有商标申请的基础上、一定要赶在商评委复审决定 ( 判在后商标应被驳回)做出之前,就其商标迅速补进一个新的注册申请(二次申请)。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确保之前所提撤三的成功的“成果”不会沦为“他人的嫁衣裳”。(文/东灵通知识产权 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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