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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通代理“世纪俺村小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东灵通代理“世纪俺村小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商标注册人李某,因对商标局11810724号“世纪俺村小院”驳回决定不服,委托东灵通知识产权做驳回复审答辩,东灵通知识产权在结合驳回引证商标与案卷材料的比对分析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以下驳回复审答辩:

  1.申请商标的汉字是“世纪俺村小院”,认读为“shi ji an cun xiao yuan”,汉字使用标准宋体书写。

  2.引证商标的汉字是“俺家小院”,认读为“an jia xiao yuan”,该商标的汉字经过特殊设计,整体表现形式为美术字体。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字数、字形以及认读有明显差异。

  申请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是“世纪”,并且,“俺村小院”与“俺家小院”的含义也截然不同。

  “世纪俺村小院”中具有显著识别部分“世纪”,而“俺家小院”的整体显著性较弱。加之两商标的认读和字形有明显差异,因此,相关公众可以轻易地将两商标区分,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东灵通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予以采纳,认定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与其他在先申请的商标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决定:第11810724号商标获准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

  本案中的最大亮点在于东灵通再一次证明了专家团队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高质量的撰写能力,以专业提升价值的理念,得到了委托人的赞誉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