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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观察|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赵某等二人创作了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电影文学剧本“ 五朵金花 ”,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公映。 之后某卷烟厂以“ 五朵金花 ”为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香烟商标注册,并一直生产、销售“ 五朵金花 ”品牌的香烟。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某卷烟厂,指控该厂将其电影剧本“ 五朵金花 ”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并在香烟上使用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某卷烟厂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赵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的保护不以作品的字数多少为要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能否获得保护的唯一条件。“ 五朵金花 ”作为电影剧本的名称是具有独创性的且是该剧本的实质和核心组成部分,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了该名称就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同时请求本案适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要点分析:

  1、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具有独创性外,还要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使广大受众从中了解一定的讯息,不应当仅是文字的简单相加。

  五朵金花剧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 五朵金花 ”四字仅是该剧本的名称,是该剧本的组成部分,读者只有通过阅读整部作品才能了解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情感、个性及创作风格。离开了作品的具体内容,单纯的作品名称“ 五朵金花 ”因字数有限,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部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属性。

  2、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平等的市场经营主体间在市场竞争中发生的法律关系,目的是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赵某并非市场经营主体,与某卷烟厂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与某卷烟厂之间的纠纷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