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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商标法》为什么规定“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宣传

  新商标法“禁止驰名商标宣传”相关规定的原因、意义何在?应当如何全面理解新设的相关条款?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以制止他人复制模仿、“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标来源产生混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对事实的确认,认定结果只在争议案件中有效。但是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宣传为其商标或者服务质量得到国家认可,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

  针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此次修改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以对这一制度的本质进一步厘清,正本清源。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首次确立了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的法律规则,将“禁止驰名商标宣传”的主体限定为生产、经营者,其他主体从事“驰名商标宣传”并不受其约束。该法表明了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对商标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并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