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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谷丰登”商标案终审 美的无需向格力赔偿道歉

  两大空调巨头格力与美的,因为一个“五谷丰登”的商标再次燃起了战火,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将美的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格力公司的主要诉求,美的需向格力赔偿380万元,美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7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认定美的公司侵犯了格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五谷丰登”专用权,并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格力公司合理的维权费用5510元,一审判决中“美的赔偿格力380万元”的判项被撤销,美的也无需再向格力公开道歉。

  格力美的展开“五谷丰登”商标战

  据了解,2010年2月,格力公司提出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4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电饭煲、电扇等家用电器商品上。

  2011年11月和2013年1月,格力公司在珠海市泰锋有限公司、苏宁公司公证购买了贴有“五谷丰登”标识的美的公司生产的“五谷丰登”系列家用空调。

  2013年11月,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侵犯涉案“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珠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500万元。而美的则在2014年4月2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格力公司注册的“五谷丰登”商标。2014年10月22日,国家商标局决定予以受理。

  一审判决:美的被判赔偿380万

  珠海中院一审认为,2011年格力公司获得“五谷丰登”商标注册,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而美的公司于2010年开始使用“五谷丰登”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在美的注册“五谷丰登”商标之前就已经正当使用该商标。据此一审认定,美的公司正当使用的说法不成立,需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看点:美的是否侵权?

  2015年4月17日,二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庭审中,美的公司主张,“五谷丰登”这个成语只是作为叙述性使用,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格力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将标识贴在商品上,就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法律上就是商标性使用,这足以引起公众对品牌的识别混淆。

  法院审理认为,“五谷丰登”是形容农业丰收吉祥的成语,如果将“五谷丰登”使用在与其原本含义毫无关系的空调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美的生产的相关空调产品上,“五谷丰登”几个字较为突出,与格力公司的设计仅有细微差别,消费者在购买时较易误认或混淆。法院判定,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的商标使用权。

  但根据格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在美的公司实施相关侵权行为之前,格力公司的“五谷丰登”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法院认为,格力公司不会因此遭受实际损失。此外,由于格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美的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格力的“五谷丰登”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法院最终认定,格力公司的索赔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美的公司也无需公开刊登声明道歉。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