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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地名商标之争

  瑞丽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是以傣族、景颇族为主又与缅甸接壤的边城,是古代南方丝路的重要通道,是中缅两国贸易的“中转站”,是中缅、中印公路的交汇点。随着国家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不断推进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瑞丽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逐步凸显,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瑞丽”城市品牌效应得到广泛认可。随之,“瑞丽”一词也成为企业商标抢注的热门之选。

  7月5日,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瑞丽市政府日前府举办了一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城市品牌价值的研讨会,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瑞丽》杂志社将“瑞丽”注册为商标严重影响了瑞丽市的城市品牌形象,将对《瑞丽》杂志注册“瑞丽”商标的行为开展维权行动。

  1995年9月创刊的《瑞丽》杂志是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主办,由日本《主妇之友》出版社与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合作出版发行,以平面期刊出版为主,旗下拥有《瑞丽服饰美容》、《瑞丽伊人风尚》、《瑞丽时尚先锋》、《瑞丽家居设计》等系列知名刊物。

  2006年,《瑞丽》杂志申请注册“瑞丽”商标,并于2010年获准注册。

  双方谁更正牌?

  当前,“瑞丽”商标被抢注使用的现象日益突出,有的企业已经注册并使用“瑞丽”商标十多年之久,“瑞丽”作为地理区域的概念,会因商标“瑞丽”而在大众面前逐渐弱化。有专家称,一旦瑞丽市商标被抢注,瑞丽市的形象就会被抢注者不当利用,又可能由于抢注者的不良行为而受损。

  在专家学者们看来,“瑞丽”一词作为地名,被其他行业、企业抢注为商标从理论上、法律上和可能出现的实际纠纷上都不利于瑞丽市今后的发展,具有对本地地名资源的掠夺,可能造成制约本地品牌发展,客观造成误认和混淆,造成社会区分机制的不明晰,导致价值归属的混乱。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一般是指已有他人注册商标或商业标识,商标抢注人利用法律或者事实空档进行抢注的行为。商标抢注行为侵犯的是私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共资源。“瑞丽”作为瑞丽市行政区划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因此不存在商标抢注的可能。并且,“瑞丽”一词具有端庄美丽的时尚意义,显然具有地名以外的含义。本案中,《瑞丽》杂志已经注册“瑞丽”商标并长期使用,且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属于具有地名以外含义使用的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瑞丽市政府欲进行维权,缺少法律依据。

  东灵通观点:

  本案主要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虽然,在字典中没有“瑞丽”一词的解释,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来对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瑕疵。但是,我司还是倾向于“瑞丽”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立法根本有两点:一是为了避免因商标的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使得相关公众对于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二是为了避免商标持有人因在商标中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使商品的质量产生夸大。

  而在本案中,“瑞丽”商标的持有人已经对该商标使用了20余年,并且使“瑞丽”商标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因此,就目前而言,“瑞丽”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二不会夸大商品的质量。所以,“瑞丽”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