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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亨”商标之争终审落幕

  广西上演真假“港亨”商标争夺战

  据悉,刘国铨于1989年从“香港”和“大亨”二词中各选一个字,臆造出“港亨”一词,并作为作为东莞市石龙环球食品有限公司第一件商标提交注册,核准用于第30类“饼干”商品上。随后,刘国栓所在企业先后推出了“港亨”牌冬瓜茶、蛋麦奶、西瓜汁等众多产品,均沿用了沿用了“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标识。1995年11月,“港亨”推出新产品“粟香八宝粥”,并受到了消费者了欢迎。2007年,刘国铨发现王裕同以东莞市石龙泽亨饮料食品商行的名义在29类抢注了由自己亲手设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并推出与自己拥有著作权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同名商品“粟香八宝粥”,这两款同名的商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一带上演了一场真假”港亨”的戏码。

  维权打假,捷报频传

  之后,刘国铨对王裕同申请注册的“港亨GANGHENG及图”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申请,2013年,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刘国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港亨GANGHENG及图”标识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并公开发表,被异议商标与之在字体、表现形式上完全相同,侵犯了刘国铨的在先著作权,应该予以撤销。之后,王裕同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对涉及第5423910号“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异议商标不得核准注册。

  今年2月,王裕同提出的再审请求,庭审中,刘国铨称其为“港亨GANGHENG及图”标识设计人,详细说明了其创作过程,并提供了大量的外观设计图稿证明其具有设计能力,相关图稿均包含涉案标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王裕同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刘国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行政裁定,认为,王裕同关于涉案标识并非刘国铨设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决定驳回王裕同的再审请求。

  东灵通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刘国铨对于“”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王裕同于2006年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获得商标注册证。而刘国铨于2012年提交“港亨GANGHENG及图”,虽然从商标注册时间上来看,王裕同早于刘国铨在29类上提交的申请,但此案中,刘国铨于1989就已经创造出“港亨”一词,并在先设计了“”标识。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刘国铨成功以“”的在先著作权成功撤销5423910号“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关键点在于刘国铨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图案在5423910号“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申请日之前就拥有了该图案的著作权。

  商标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人可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的存在。由此可见,著作权是面对在后注册商标侵权时,最有效的维权证据。在此也提醒企业及个人,对于具有独创性的图形标志,要及时做著作权登记,留好证据,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方能更有利的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