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关于东灵通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804100

行业资讯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看点

  7月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分为总则、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调查取证、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五十三条。

  修改看点如下:

  一、第一条改为“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增加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三、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第一款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四、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五、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六、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其他条款的顺序和有关表述也作相应调整。

  此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主要从贯彻法制原则、完善执法程序、发挥行政执法优势,适应展会和互联网发展需求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新闻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