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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恶意抢注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

  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然而有一些企业或者各人缺乏诚信意识,经常钻法律空子。加诸很多企业商标意识保护不强,导致一些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被抢注。

  针对商标恶意抢注案件,商标法曾多次修改,并对防止商标恶意抢注,保护未注册商标做出了规定。《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权益的保护也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在市场上达到一定影响或者驰名的程度,就已经为消费者所知晓,消费者会将该商标与实际使用人相联系。如果任由他人抢注并使用,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主动注册规避风险

  虽然新《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在先使用者不一定能证明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已经使用了该商标,这样,就难以制止该商标注册行为,也难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专用权人依法禁止商标在先使用人使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显然对商标在先使用者不公。

  企业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被他人抢注、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即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风险,企业即要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就应当依法注册,获得更加周密和积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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