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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形象“熊大”遭侵权 著作人维权获赔万元

  [人民法院报]近年来,随着《熊出没》在荧幕上热播,其中的卡通形象家喻户晓,深得小朋友喜爱。不法商家看到了这一商机,便铤而走险打起了“熊大”的主意。

  超市被诉侵犯著作权

  近日,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发现通州区一家超市擅自销售印有“熊大”形象的童装,认为侵犯了其对“熊大”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称,《熊出没》动画片拥有较高的收视率和点击量,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该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形象脍炙人口,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享有“熊大”等形象的著作权。原告发现,通州某超市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印有“熊大”形象的童装,侵犯了其对“熊大”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通州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调解下,被告超市自愿赔偿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法官看法:零售商应加强自我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动漫形象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据了解,华强公司在南通范围内已经打了好几场维权官司,被告多是商场和超市。承办法官认为,由于商场、超市等零售商提供统一的服务和发票,且从供应商的销售金额中分成,是侵权个体中的“显著”目标,容易成为维权案件的被告。因此,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应加强自我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东灵通微点评: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为主,商场、超市销售未经授权的公司生产的“熊大”童装,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熊大”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动漫企业可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登记版权以构建立体多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好地在动漫衍生产品上实现主动保护。同时也提醒零售商,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签订购销合同,应审查经销商是够经过授权许可,定购商品是否合法商品,从而有利的避免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