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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莉娅”商标纠纷尘埃落定,认定侵权维持原判

  据最新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旷日持久的“歌莉娅”商标权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侵权事实,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歌莉娅”品牌的所有者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随着终审判决的发布,这场持续时间将近两年的商标权保卫战终于尘埃落定,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为广大品牌企业敲响警钟:在残酷的商业竞争中,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对品牌企业的保护;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终属损人不利己。

  侵权行为始末:一场关于“类似商品”的文字游戏

  此案件纠纷的核心,在于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对于原告所有的“歌莉娅”商标的侵权使用。

  据悉,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1995年注册“Geilya歌莉娅”品牌,随着品牌二十年来的发展,“歌莉娅”品牌在时尚女性群体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成为国内知名女装品牌。然而近期,“歌莉娅”却时常收到消费者关于市场上出现假冒商品的投诉。经调查发现,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等网站上分别销售与“歌莉娅”品牌商标相同的女鞋,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混淆。

  原告调查了解到,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歌莉娅”进行了不当使用,仅仅保留商标的汉字部分,有意更换为原告商标字体,刻意模仿原告商标“歌莉娅”。另外,在品牌宣传上,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也对“歌莉娅”服装品牌进行了模仿。被告使用与原告广告语“环球发现,活出美丽”相似的“环球发现,分享美丽”作为其广告语,并以“送菲律宾游”模仿原告的“送巴黎游”话术。

  商标与宣传话术的刻意模仿,本是再清楚不过的侵权行为,然而被告却认为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第1806510号“歌莉娅+Geliya+图形”商标,原告的商标却并不享有鞋类商品的商标使用权,被告仅专注生产鞋类,鞋类和衣物商品是不相类似商品,所以不构成侵权,可以使用与原告“歌莉娅”服装品牌相同的商标。

  被告这场关于“类似商品”的文字游戏,使得案件一时陷入了你来我往的僵局之中。

  一审判决,认定侵权

  经过旷日持久的交锋,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中,法院认定:双方确认原告公司为“歌莉娅”2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生产、销售的女鞋上使用了“歌莉娅”商标;被告使用的“歌莉娅”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没有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而原告“歌莉娅”商标注册、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知名度,尽管服饰与女鞋不属于同一个小类,但均属25大类,被告明知而故意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商标。

  所以,法院判定原告胜诉,认为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被告向原告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上诉,欲再起波澜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在上诉请求中,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除了坚持“己方并未违规使用商标”以及“鞋类与服装不属于类似商品”外,更提出两点新的辩解。

  首先,娅品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其注册“歌莉娅”商标在先,即便不当使用,也仅仅是是针对自身商标的使用问题,并非“使用他人商标”,故不涉及对原告的侵权,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娅品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法院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当。一方面,其在京东等网络平台的销售数据足以证明销售数量,且金额较小、侵权时间较短,并不足以赚取200万元的侵权收入;另一方面,针对商标使用费用不能确认的情况,格风公司应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而确定商标使用费用。因而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应由格风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格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格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新闻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