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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告“上海正泰”胜诉获赔200万

  因生产、销售带有“正泰”等字样的商品,乐清市上优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以及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一并被中国电器巨头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遭遇“傍名牌” “浙江正泰”称损失510万

  浙江正泰诉称,他们公司是中国产销量最大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专业从事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且是上市公司。1999年12月,该公司的“正泰”、“CHINT”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9月,“正泰”牌万能式断路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电能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4年公司获得中国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全国质量管理奖等。

  而三被告以乐清上优负责产品生产,上海正泰、胡某负责产品销售的方式,侵害了浙江正泰的合法权益。三被告在营业中不仅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全称,还单独使用或者突出使用“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SHIZNT”字样,误导消费者,并有意引导或放任其代理商、销售商在商品销售中实施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浙江正泰认为,正泰CHINT商标是驰名商标,上海正泰将“正泰”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使用的“SHIZNT”标识侵害了该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字样侵害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正泰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共同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而给浙江正泰造成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同时要求三被告在相关报纸、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上海正泰”辩称:两个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庭审中,上海正泰方面辩称,他们公司只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生产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活动中也一直使用自己公司全称,没有使用浙江正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而且被诉标识与浙江正泰的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也没有单独或者突出使用,不存在侵害商标权。

  同时,上海正泰方面表示,他们公司并非产品销售利益的受益者,也未因产品的原因而损害浙江正泰的名誉。

  胡某辩称,他制造销售的产品使用了自有商标,产品上也标注了上海正泰的公司全称,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乐清上优方面则辩解,该公司对所谓的相关商标侵权行为并不知情。

  一审当庭判令:“上海正泰”在一个月内改名

  庭审后,温州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乐清上优、上海正泰、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正泰”字样,并停止使用“正泰”、“SHIZNT”标识或者突出使用“正泰”标识;上海正泰、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浙江正泰经济损失200万元,乐清上优对其中的100万元与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胡某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东灵通总部商版事业部 赵娜 点评

  此案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问题。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看,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均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但是,由于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分别受到不同法律法规的调整,因而在现实中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我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已做出了相关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本案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正泰)的经营范围与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浙江正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双方均为生产断路器的销售企业,因而上海正泰与浙江正泰为同一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两者之间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上海正泰将浙江正泰的注册商标“正泰”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商号,并生产、销售带有“正泰”等字样的产品,而且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文字。上海正泰的前述一系列经营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上海正泰与浙江正泰之间具有合作、投资、许可等关联关系,进而侵犯消费者利益,损害浙江正泰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此外,浙江正泰注册的“正泰”、“CHINT”商标曾于1999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浙江正泰生产的“正泰”牌万能式断路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在此情形下,上海正泰进行的上述侵权行为,会削弱原告“正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割裂原告与其经销的“正泰”断路器之间的密切联系,或者不正当利用原告“正泰”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等。因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上海正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上海正泰立即停止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赔偿浙江正泰经济损失200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此案给企业带来了一些启示,尤其是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在创建企业商号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量避免企业商号与其他企业在先权利商标相冲突。如果确实存在企业商号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况,那么企业在进行宣传时应注意善意合理地使用企业商号,避免造成对其他企业在先权利的侵犯以及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