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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通“知”慧】商标《审查标准》详解(4)

  上周小编为大家讲解了商标《审查标准》的第三期,现继续为大家带来商标《审查标准》详解第四期。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1. 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例如:将“龙井”商品指定使用在“茶叶”商品上,因为“龙井”是茶叶的一个品种,不能被一个人或企业垄断使用,这样的商标也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2. 仅有本商品的图形

  例如:将“”图形指定使用在“水果”商品上,将“”图形指定使用在“缝纫机”商品上等,这样的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3. 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例如:将“502”商标指定使用在“胶水”商品上(502为胶水的一种型号),将“XXL”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XXL为服装的尺码)等,这样的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1. 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例如:将“好吃”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类”商品上,将“漂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将“结实”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等,这样的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2. 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例如:将“尼龙”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将“蜂蜜”商标指定使用在“营养品”商品上,将“谷粉”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商品上等,这样的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3. 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例如:将“纯净空气”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机”商品上,将“制热”商标指定使用在“空调”商品上,将“导航”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商品上等,这样的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4. 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例如:将“50KG”商标指定使用在“大米”商品上,将“20支”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烟”商品上等,这样的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5. 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例如:“女过四十”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将“百元店”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他人推销”服务上,将“中式”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将“24小时”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将“1984”商标使用在“酒”商品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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