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关于东灵通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804100

案例解析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知产问答 > 案例解析

  郭某诉金辉房地产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郭某拥有一项“一种墙体贴挂刚、脆性硬质装饰板植钉铆固定贴方法”的发明专利。2012 年, 郭某发现金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福州“金辉尊域”楼盘的裙楼外墙装饰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方法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根据原告提交的现场施工照片及被告的法庭陈述,被告开发项目的现场施工中使用的外墙施工方法为植钉锚固定贴法。 一审法院认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应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一一再现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应认定该项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被控侵权的施工方法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施工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对应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讼争专利权利要求1 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中含有功能性技术特征,对该特征的解读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来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一审对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读存在不当,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宽,影响侵权比对。据此,二审法院经重新比对,认为被控侵权施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专利侵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总部专利事业部 高会会 点评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 的技术特征可归纳为A1 - A4,其中A1 - A3 技术特征系实施该方法专利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方式,而A4 特征记载为“通过专用不锈钢螺钉、强力工程结构胶及工艺孔的相互配合,将装饰板和水泥粉刷层及墙体紧紧粘接固定成一体”。其中技术特征A4 即为《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 年)的第16 条第2 款中规定的“功能技术特征”,因此,对该A4 特征的解释应当遵循《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 年)的第16 条第1 款中的规定。即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由于本案中,A4 特征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与被控侵权的施工方法,首先在字面上不相同,不构成相同的技术方案。另外,在技术特征上,该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 以及该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也不构成等同的技术方案。因此,被控侵权的施工方法不构成侵权。

  通过本案可见,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不能将其无限地扩展解释为任何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这是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和支持。因为,在记载有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一般是在现有技术背景下,发明人所能创造性地得出的可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技术方案。如果将该功能性技术特征无限地解释为任何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那么,也就无限地扩大了发明人的智力成果,相反的,则是对其他后续技术人员的智力成果的掠夺,这是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