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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浙“歌莉娅”商标之争  浙被判赔偿200万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注册商标侵权案,拥有“歌莉娅”商标(第10618027号商标)的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称,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京东两电商平台上开设“歌莉娅女鞋店”的行为涉嫌傍名牌。格风服饰公司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歌莉娅”品牌于1995年创立,目前在各大省、市、自治区都有其统一形象的专卖店及专柜网点。2012年原告将“歌莉娅”品牌升级,委托香港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品牌设计,并设计出新的商标图样“歌莉娅”及新的广告语“环球发现,活出美丽”。并就新图样申请注册商标,即第10618027 号“歌莉娅”商标,指定商品为“服装、紧身内衣(服装)、外套、内衣、衬衫、裤子、T恤衫、裙子、运动衫、上衣”,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07月28日至2023年07月27日。

  近日,原告收到客户的投诉,指淘宝网和京东商城有销售涉嫌假冒“歌莉娅”的女鞋。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杭州娅品公司在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网站上分别以“歌莉娅女鞋旗舰店”和“歌莉娅鞋业旗舰店”销售带有标识的女鞋。

  另外,原告发现被告在商品“鞋”上有注册商标第1806510号“歌莉娅+Geliya+图形”商标,但被告一并没有按照其注册商标图样使用。而是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图样,可见被告一是在故意模仿原告,目的是使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女鞋是原告生产或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网站中多处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环球发现,活出美丽”广告语近似的广告语“环球发现,分享美丽”。同时,还抄袭原告的“送巴黎游”,改为“送菲律宾游”。原告认为,由此可见被告尽一切办法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误认与混淆,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因此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被告答辩称,被告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第1806510 号“歌莉娅+Geliya+图形”商标,商标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宋建伟。而原告的商标并不享有鞋类商品的商标使用权,被告仅专注生产鞋类,鞋类和衣物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不构成侵权。

  昨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供展示了各自的商标注册证,记者看到,广东“歌莉娅”注册商标第10618027 号为“歌莉娅”商标,而浙江“歌莉娅”注册商标第1806510 号为“歌莉娅+Geliya+图形”商标。

  原告公司认为,在原告向被告公司网店购买来的女鞋上,仅使用了“歌莉娅”的商标字样。既然被告有自己的合法商标,为何不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

  杭州娅品贸易公司并不承认使用了原告商标,而认为这样的使用是对自己注册商标的“美化”。

  法院认为,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歌莉娅”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是:双方确认原告公司为“歌莉娅”2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生产、销售的女鞋上使用了“歌莉娅”商标;尽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该商标由三部分组成,“歌莉娅”字样只是三个部分之一,被告使用的“歌莉娅”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没有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违反规定,原告“歌莉娅”商标注册与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知名度,尽管服饰与女鞋不属于同一个小类,但均属25大类,被告一明知而故意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商标。

  故判令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被告向原告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东灵通商标代理人石磊点评:

  本案中,法院作出了一个非常大胆的判决,因为该判决在判断商标侵权时,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

  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在《商标法》五十七条中有这样规定的“(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而在判定商品类似的工具书——《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中广东歌莉娅的“服装”商品与浙江歌莉娅的“鞋子”商品是不属于类似商品的。如果这样认定的话,浙江歌莉娅便没有在与广东歌莉娅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形,也没有侵犯广东歌莉娅的商标专用权了。

  但是,法院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限制。笔者认为法院判定浙江歌莉娅侵犯了广东歌莉娅商标专用权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

  第一,浙江歌莉娅没有规范的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存在主观意。浙江歌莉娅的商标是由“歌莉娅”及“Geliya”及“图形”构成,而浙江歌莉娅在实际使用中,仅仅使用其中文部分“歌莉娅”。

  第二,浙江歌莉娅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广东歌莉娅成功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而且浙江歌莉娅商标使用的商品“鞋子”与广东歌莉娅商标使用的商品“服装”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群体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

  综上,最终法院判定了浙江歌莉娅侵犯了广东歌莉娅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