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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某诉北京中农华轩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秦某是涉案专利“可移动组合式种植架”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简要说明称,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秦某认为中农华轩公司与淘宝公司共同侵害了涉案专利权,遂于2013 年1 月9 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农华轩公司与淘宝公司:1. 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淘宝公司店铺上所有相关宣传页面;2. 连带赔偿损失1 万元;3. 承担诉讼费用与合理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了两个组件,将被诉侵权产品各组件组合后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完全不同,虽然秦某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仅为一个单体,如果购买多个单体可以组合成涉案专利立体图的样子”, 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在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从产品外侧观察可视的组件1、2,组成被诉侵权产品外侧壁的组件与涉案专利组件4 图案不同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形状及各组件组合与涉案专利外观具有明显的不同,故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秦某要求中农华轩公司与淘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主张不成立。综上, 判决驳回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 元由秦某负担。宣判后,秦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涉案专利文件记载的视图和照片,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立体图和全部单个构件的各个视图所确定的外观设计。第二,涉案专利产品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第三,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部专利事业部吴小旭 点评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除外。”

  组装关系不唯一的产品,即产品包括多个组件,且各个组件可以相互拼合形成多种组合形式。这些组合形式无法穷尽,组装关系无法确定,例如拼图、积木等。这时,在认定外观侵权时,应该从单个组件的外观设计进行逐一对比。具体到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两个组件,被控侵权产品外侧壁的组件与涉案专利组件图案不同,即“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同时部分组件“与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此外,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从产品外侧观察可视的组件,即缺少的组件造成了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产品在侵权认定时,需要对各个组件进行判断,因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很容易被其他竞争对手规避。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这时可将各个组件拆分成多个零部件,以各个零部件为主题分别提交多个申请,从而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