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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爵公司与惠州强宏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泛爵公司)是“塑料盒盖(圆形)”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认为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惠州强宏达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提交了两个公证保全的网站证据:一个是网址为http://www.stronger-hk.com/的网站,介绍了Stronger Plastic Company Limited(强宏达塑胶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公司情况,宣称惠州强宏达公司系其在中国的工厂,并附有惠州强宏达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图片,产品展示了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在内的真空保鲜盒的图文信息;另一个网站为中国贸易黄网,惠州强宏达公司在宣传中使用的是Stronger Plastic Company Limited的英文名字和官方网站。泛爵公司诉请判令惠州强宏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删除网站的侵权信息,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惠州强宏达公司答辩称,泛爵公司主张惠州强宏达公司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关于许诺销售侵权的主张,证据均指向案外人,虽然该案外人系是惠州强宏达公司的母公司,但是不同的企业法人,而且http://www.stronger-hk.com的域名及服务器均不在中国境内,网站内容为全英文信息,受众或消费群体应为英文国家或地区的人。

  一审法院认定惠州强宏达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被诉制造、销售行为因无充分证据而不予认定。遂判令惠州强宏达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删除网站侵权信息,赔偿泛爵公司经济损失1万余元。

  惠州强宏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从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行为分析,维持认定惠州强宏达公司和强宏达塑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意思联络和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http://www.stronger-hk.com网站上的许诺销售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还应当审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专利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若不在中国境内则不构成侵权。涉案网站的所有者为境外企业,网站使用语言为英文,没有任何中文内容,域名不包含“.cn”等专门标识中国区域的字符,可推知许诺销售是针对境外市场作出的意思表示,该许诺销售行为的作出不在中国境内。二审遂改判驳回泛爵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东灵通总部专利事业部高会会点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被诉制造、销售行为因无充分证据而不予认定,在一审和二审中都持一致的意见。一审和二审的争议的焦点是:网站上的许诺销售行为是否发生在专利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即是否发生在中国境内。

  本案涉及互联网全球范围内的互联互通与专利权保护地域性限制的冲突。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但由此而简单地将所有网站的宣传、展示行为均视为面向全球范围的许诺销售行为,显然过于宽泛,并进而导致专利权保护地域性限制的落空。因此,二审中,以“涉案网站的所有者为境外企业,网站使用语言为英文,没有任何中文内容,域名不包含“.cn”等专门标识中国区域的字符”为由,推定许诺销售是针对境外市场作出的意思表示,该许诺销售行为的作出不在中国境内。从而改判驳回泛爵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此判例很好地体现出法院对权利扩张的谨慎和专利权保护基本原则的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