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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看近似商标如何认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近似商标的认定要点: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5、申请的商标为英文,要审查所对应的中文意思来进行比对,若英文主要构成部分有相对应的中文意思,对应的中文意思也已经有注册在先,就属于近似商标,如地铁,相对应的近似商标 subway Metro 。
【东灵通案例解析】对于商标局判定的近似商标如何做驳回复审答辩?
商标注册人李某,因对商标局11810724号“世纪俺村小院”驳回决定不服,委托东灵通知识产权做驳回复审答辩,东灵通知识产权在结合驳回引证商标与案卷材料的比对分析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以下驳回复审答辩:
1、申请商标的汉字是“世纪俺村小院”,认读为“shi ji an cun xiao yuan”,汉字使用标准宋体书写。
2、引证商标的汉字是“俺家小院”,认读为“an jia xiao yuan”,该商标的汉字经过特殊设计,整体表现形式为美术字体。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字数、字形以及认读有明显差异。
4、申请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是“世纪”,并且,“俺村小院”与“俺家小院”的含义也截然不同。“世纪俺村小院”中具有显著识别部分“世纪”,而“俺家小院”的整体显著性较弱。加之两商标的认读和字形有明显差异,因此,相关公众可以轻易地将两商标区分,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东灵通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予以采纳,认定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与其他在先申请的商标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决定:第11810724号商标获准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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