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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易威登为什么丢了 “棋盘格子”商标

  前些日子,欧盟德国法院判决无效了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公司)的两个标志性商标:棕米色棋盘格商标和黑灰色棋盘格商标。“棕米色棋盘格商标”注册于1998年8月27日,常用于丹麦、葡萄牙、芬兰、瑞典等国家;“黑灰色棋盘格商标”注册于2008年11月21日,常用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和保加利亚等国家。该案件的商标无效申请由德国著名零售品牌Nanu-Nana于2009年提出。

  欧盟德国法院认为 “路易威登公司的上述两个商标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 这表示路易威登公司将失去上述两个世界顶级品牌的商标专用权。棋盘格常用于LV的皮具、鞋包单品,路易威登公司还拥有专门的团队在预防和处理仿冒制品。

  法院表示路易威登公司若想胜诉必须证明,在每一个欧盟国家的消费者在看到棋盘格商品时都能立马联想到路易威登公司,但这显然并没有成功。法院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图案,而非一个有天然“贸易”属性的标志。路易威登公司曾表示品牌使用的棋盘格是“特殊而复杂的”,但法院对此说法已驳回。

  同样,在中国的《商标法》中也存在与欧盟《商标法》类似的规定。中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从上述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在显著特征方面,中国与欧盟的观点几乎相同。

  那么,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呢?这需要从商标的功能来说起,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比如两条质量与款式完全相同的裤子,仅从商品本身是无法区分裤子的来源,但是如果这两条裤子上标有不同商标的话,便可轻易的分别这两条裤子的来源了,这便是商标的区分功能。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又是怎么回事呢?还用上面两条裤子来解释,一般的,如果这两条裤子上的商标无法起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就是说消费者凭借裤子上的商标无法得知裤子的来源,那么这样的商标就是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时,东灵通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选择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以免因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而被驳回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