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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电梯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提起“三星”,很多人自然会想到韩国三星电子。但在电梯行业,尤其是江苏扬州人,则更熟悉三星电梯。日前,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电子)因对扬州三星电梯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电梯)注册商标产生异议,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法庭。
三星电梯商标被异议
“这起纠纷源于2006 年,即我们申请的AEC 三星AEC THREE STARS 及图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后。”三星电梯董事长称。因为当时三星电梯与德国AEC 电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从德国进口零部件,所以公司就注册了AEC 三星AEC THREE STARS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 类电梯、自动梯、升降设备等商品上。当时图形商标是由三星电梯自己设计,之前的商标是黑字白底,而后采用白字黑底,没想到就这么一改,被韩国三星电子盯上了。
三星电子于2009 年向商评委提出异议,这场商标保卫战就此打响。三星电子认为,三星电子在中国持续使用三星、SVMSUNG 商标多年, 这两件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而三星电梯所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三星电子的驰名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在商标使用上构成高度近似。
三星电子认为三星电梯申请的注册商标属恶意模仿,抄袭其椭圆图形要素,因此要撤销注册商标。三星电梯表示,三星电子不做电梯,而三星电梯做了20 多年电梯,且各自在不同领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并存格局,根本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三星电梯遭起诉
三星电子于2009 年、2012 年两次提出异议,最终商评委认为,虽然三星电梯的AEC 三星AEC THREE STARS 及图商标与三星、SVMSUNG 商标均含有“三星”文字,但三星电梯早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 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基本一致,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商评委最终裁定三星电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星电子不服,便将商评委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了法庭。
据悉,三星电梯创立于1986 年,并且早在1998 年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 及图商标,而韩国三星虽然很知名,却是1999 年才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
“当时没想到用‘三星’会与韩国三星针锋相对。”据了解,三星电梯最初想的名字是“福禄寿”,后来改成“三星”, 就是指福、禄、寿三星,图个吉祥。
北京高院定乾坤
三星电子不服判决,于2014 年年初上诉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综合判定,不能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同时,北京高院认为,三星电子主张三星、SVMSUNG 商标在中国有较高知名度,认为三星电梯商标对其椭圆图形要素构成恶意模仿,但是三星、SVMSUNG 在中国的知名度不及于第7 类电梯等商品。椭圆图形并非三星电子依法单独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且三星电梯的商标与三星电子的商标包含的椭圆图形并非完全一致。
为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三星电子以此主张被异议商标不能核准注册缺乏依据。这场商标纠纷最终以三星电子败诉画上句号。
总部商版事业部 张显峰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星电梯在“电梯、自动梯”等商品上注册“三星AEC THREE STARS”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首先,在本案中,三星电子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三星、SVMSUNG”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第7 类电梯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三星、SVMSUNG”商标不能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
其次,被异议商标是否与“三星、SVMSUNG”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被异议商标虽然与“三星、SVMSUNG” 商标中均含有“三星”字样,但是,两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有较明显的区别。且三星电梯早在1998 年就在“电梯、自动梯”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三星”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该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消费群体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公众可以将两商标区分, 两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因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三星电子主张被异议商标不能核准注册缺乏依据,依法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