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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查标准》声音商标审查更加明确

  2017年1月4日,修订后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已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并予以公告。新《标准》由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修订,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等十大部分。此次修订增加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的运用标准等内容。

  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比如与国歌、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声音商标要具有显著性,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详情如下: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 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 者 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无法以五线谱或 者 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相关解释

  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本部分规定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声音商标从整体上审查其可注册性。

  三、声音商标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二)声音样本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 wav 或 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 5MB(信息

  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三)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

  (四)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

  (五)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六)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相互一致。

  (七)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例

  如:在打开、关闭或使用商品过程中使用;在开始、结束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四、声音商标实质审查

  (一) 声音商标 禁用条款审查

  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适用本篇第一部分的规定。

  例如:

  1、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

  2、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 声音商标 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1)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2)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3)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4)古典音乐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

  (5)开启酒瓶的清脆“嗒”声使用在“啤酒”上;

  (6)儿童“水开啦,水开啦”的叫声使用在“电热水壶”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例如:

  (1)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3)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4)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 声音商标 相同、近似 审查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

  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来源: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