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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通代理的“大汉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东灵通代理的“大汉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注册人徐某因不服商标局对9764461的“大汉口及图”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委托东灵通代理申请驳回复审。经过东灵通专业律师对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主要复审理由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不构成近似,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汉口”并非是我国现行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在清末及民国时期,汉口与武昌和汉阳并称武汉三镇。于1923年短暂设立过汉口市,1949年以后,“汉口”不再是一个官方的行政区划名称,汉口被分割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政府行政建制中,从来没有汉口这个区划,汉口并不是具体的地名,而是某一片区域的旧称,该名称在新中国成立后已经不是行政上的称谓,不再正式使用。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采纳了东灵通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理由,认定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与其他在先申请的商标混淆,且“汉口”不再是一个官方的行政区划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决定:第9764461号商标获准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